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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蜀中学2017届高三上学期第一次月考语文试题及答案解析

时间:2016-10-31
重庆市巴蜀中学2017届高三上学期第一次月考语文试题
第Ⅰ卷   阅读题
一、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与融合的成熟形态,即表现为法律信仰与法治观念,亦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法治成功的内在标志,是法律被民众所普遍尊重和信仰,而不是畏惧、忌惮法的强制力,即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于日常社会生活之中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并赢得“人心”。
法律与道德并非浑然一体。一般而言,国人擅长整体性和综合性思维方式,因而常常容易将道德与法律做一体性认识和处理,然后如太极八卦一般,讲究两者的相互转化,循环无穷。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的根本原因之一。然而,现代社会,道德与法律的相对分离,有其独特的内在价值和重要意义。法律获得相对独立性和自足性,有助于形成适应现代工商业社会生活的法律体系、树立法律权威、构建现代法治国家。当然,也应当看到,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加快,经济转轨加速,社会矛盾加剧,道德失范、人心浮躁、物欲盛行,社会治理任务艰巨。
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命题,既解释了在社会稳定时期,法律可以作为相对独立的系统看待;又肯认了道德与法律的作用其实难以决然剥离。但是,当命题转向治国方略,亦即究竟是“依法治国”为主,抑或是“以德治国”为要,答案当然毫无疑问地指向前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主次有序,依法治国是主体,以德治国为辅助,这是由法律与道德自身属性所决定的。现代法律是高度建制化的制度性事实,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程序性特征,体现出适应现代社会的形式理性化和科层化的实践要求。相较而言,道德治理则可能陷入混沌的非技术化、非建制化和非程序化状态。总体来说,在当代复杂社会形态下,道德治理难以独自构成一种“治式”,无法提升至治国方略的层次。此外,法律的“自创生”和“自我复制”特性,使得法律移植比道德移植难度小,因而也更有利于不同国家间互相借鉴。
需要强调的是,“法主德辅”绝非否定道德的作用,而仅仅是指在治国方略的层面上,法治更适合作为主体,也更应该成为主体,而以德治国是建构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战略。换句话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互为支撑的结合,也是主次有序的结合。法治是良法之治,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法治与德治主次有序,但我们的认识和实践并不止步于此,而是为了最终获得更高层次的复归,形成良法善治的辩证统一体。可见,道德与法律从历史上的浑然一体,到近现代的相对分立,再到与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相辅相成,是一个“正反合”的辩证发展过程,是在不断扬弃中获得“统一”的升华。
(摘编自戴小明 朱政《道德与法律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法律与道德其实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互为表里,可以相互促进与融合。
B.法律不应当被民众畏惧,而应当以润物无声的方式,来获得民众的认可,这是法治成功的内在标志。
C.将道德与法律视为一体,这是国人很容易出现的认识弊端,其原因在于我们民族长期形成的固有思维方式。
D.道德与法律遵循着历史发展的过程,有分有合,而社会主义法治则在不断扬弃中获得了一种“统一”的升华。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工商业社会生活的刺激,法律和道德实现了相对分离,各自凸显出其独特的内在价值和重要意义。
B.法律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其与道德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在治国时应当以“依法治国”为主,但也应该积极发挥道德的辅助作用。
C.道德治理的人文色彩浓郁,自由度大,缺乏清晰的程序过程,这一点与高度建制化的现代法律恰好相反。
D.法治与德治主次有序,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当然这只是仅限于治国方略上的需要,更多时候,两者是互相支撑的。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法治的基础是道德,我们不应该一味凸显法律的威慑力,而是要力求让法治深入人心,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
B.中国古代喜欢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这种模糊两者界限的做法,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
C.法律和道德各有价值和意义,“法主德辅”是建立两者相对分立的基础上的,强调法治,离不开道德的辅助和支撑。
D.治国重在法律而不是道德,因为在当代复杂社会形态下,要避免陷入混沌的德治之中,需要向国际社会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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