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2022届第一学期高三摸底测试语文试题及参考答案
时间:2021-10-08
珠海市2022届第一学期高三摸底测试语文试题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现代文阅读(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
民法典体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贯彻于法律之中,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价值和原则:二是篇章节、基本制度的安排等。人格权独立成编最充分地体现了民法人文关怀的精神和价值。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我国《民法总则》将人身权与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列,构成民事权利体系,预设了《民法典》分则的基本框架,同时在形式上体现了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宣示,使得人格尊严在各项权利保护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所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具有最高价值。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且将人格权编置于分则之首,这是对《民法通则》立法体例和理念的继承和发展,凸显了民法以关爱人、尊重人、保护人为己任的特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从古典的民法典体系来看,不论是“法学阶梯”模式还是“学说汇篡”,模式,都是以财产关系为中心,其所规定的人的制度都是从“主体”的角度而言的,着眼点在于解决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资格与能力,并没有肯定人格权的独立地位,在价值上对人的地位重视不够。而人格权则在于确认人自身所享有、作为其自身组成成分、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虽然以保障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己任,却仅在分则中规定了财产权和身份权,对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人格权,却没有在分则中作出规定,这本身表明,传统民法存在着“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如果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分则条款明显是财产法为绝对主导,会给人以民法主要就是财产法的印象,这也将成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一大缺陷。因此,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将其列入分则之首,在全面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形成对各种人格权益的周延保护,以弥补传统民法典体系的不足。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构成我国民法典的重要亮点,这也是我们所遇到的历史机遇。
(摘编自王利明《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
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l年11月正式施行。《民法典》的一个突出特色,是在分则中专门设置人格权编,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具有创新性。
在以往各国的民法典中:法国法系民法典一般不规定人格权,其保护方法是在侵权责任的规范中通过“权利”的概念将人格权包含在其中,如《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仅在总则中规定了人格权:在德国法系民法典申,《德国民法典》将姓名权规定在总则中,其他人格权的保护则规定在债编的侵权行为规范中;《瑞士民法典》则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其在人法中用一节专门就人格权进行了规定。通常认为,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资格产生的民事权利,不像物权、债权那样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取得,因而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权利,应当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这样的立法方法和理论背景,难免使人对人格权的性质产生错觉,认为人格权并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类型,而是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对自己的权利,不能用潘得克吞的民法典编纂方法在分则中进行规定。
事实上,人格权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以民事利益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只不过物权的客体是物或者某种财产权利,债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身份权的客体是特定亲属之间的亲属利益,继承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生前拥有的合法财产。这些民事权利的客体都是特定的民事利益。与此相同,人格权的客体也是民事利益,只不过作为人格权客体的民事利益是人的人格利益的具体要素,并且这些人格要素并非依靠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而取得,而是生而固有的人格利益及要素。人一出生,就享有人格;构成人格的并非只有一种要素,人格是由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具体要素构成的。正因为人的这种人格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格利益要素构成的,所以在民法的保护上,不能用一个笼统的人格权来进行保护,而是要把这些具体的人格要素设置成具体的人格权;通过这些不同的具体人格权对一个个人格要素进行保护,才能够对完整的人格进行保护,并就此形成具体人格权的不同类型,构成具体人格权的体系。人格权虽然与物权、债权、身份权和继承权等民事权利有所不同,但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民事权利。这些权利的客体都可以概括为民事利益,只不过分成物权利益、债权利益、身份利益、人格利益等不同的利益而已。
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民法典》将人格权规定在分则中,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并列,使之回归民事权利体系之中,而不是将人格权仅作为民事主体自身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分割开,成为地位特殊的民事权利类型。这样的做法,是对人格权性质的正确定性。
(摘编自杨立新《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
【注释】:潘德克吞一词,来源予拉丁文的Pandecta。而Pandecta,是指《罗马法大全》《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潘得克吞体系的特征是,将抽象的共通的一般事项整理成为“总则”,并置于民法典之始(第一编)加以规定。其余分则各编依次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
1.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我国过去的民法典体系存在着“重物轻人”的缺陷,仅强调人作为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资格与能力。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编置于分则之首,充分地体现了民法人文关怀的精神和价值。
C.传统的民法典体系忽视了人格权的独立地位,而我国《民法典》对各种人格权益进行了周延保护。
D.我国《民法典》在分则中对人格权作出专门规定,这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2.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在欧美国家,《瑞士民法典》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就人格权单独成编,用专门的章节进行了规定。
B.人格权不是基于民事主体资格产生的民事权利,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取得民事权利的方式不同。
C.人格权不同于物权、债权、身份权,不能概括为普通的民事权力类型,它是生而固有、与生俱来的。
D.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采用“总则-分则”的篇章结构,分则有物权编、继承权编、人格权编等。
3.结合材料,下列选项中最能支持材料观点的一项是(3分)
A.货币属于其占有者,所有权不得朱确定。
B.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C.一个毫无财产、一文不名的人,连生存都难以维持,能算是真正的人吗?
D.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入。
4.请简要分析材料二的论证思路。(4分)
5.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请结合两则材料,谈谈我国《民法典》题如何体现这句话的精神的。(6分)
(二)现代文阅读(本题共4小题,16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6-9题。
文本一:
木匠
刘亮程
一个人在夜里敲打东西,我睡不着。外面刮着清风,有一阵没一阵,好像大地在叹气。
敲打声一下一下蹦到高空,又顺风滑落下来,很沉地撞着人的耳膜。冯三一躺倒就开始说梦话,还是昨晚上说过的内容,他在跟梦中的一个人对话。他说一句,那个人说一句。我听不见他梦中那个人说些什么,所以无法明白冯三说话的全部内容。有一阵冯三长时间不吭声,他说了半句话,突然停住。我侧起身,耳朵贴近他的头,想听听梦中打断他说话的那个人正在说些什么。房子里亮堂堂的,那扇糊着报纸落满尘土的小窗户,还是把月光全放了进来。
一连两个晚上,我一睡倒,便感到自己躺在一片荒野上。冯三做梦的身体远远地横着,仿佛多少年的野草稀稀拉拉地荒在我们之间。
梦离他的身体又有多远。
我也睡着,我的梦离冯三的梦又有多远。
曾经是我们一家人睡了多少年的这面土炕上,冯三一个人又躺了多年。他一觉一觉地延接下去的已经不是我们家的睡眠。但他夜夜梦见的,会不会全是我们以往的生活呢?
在那些生活将要全部地、无可挽救地变成睡梦的时候,我及时地赶了回来。外面亮得像梦中的白天。风贴着地面刮,可以感到风吹过脚背,地上的落叶吹出一两拃远便停住。似乎风就这么一点点力气。
那个敲打声把我喊出了门,它在敲打一件我认识的东西。我必须出去看看。我十一岁那年,有个木匠想带我出去跟他学手艺。他给母亲许诺,要把所有木工手艺都传给我。母亲问我去不去。我没有主意,站着不吭声。
那个木匠在他叮叮咣咣的敲打声里,把我熟悉的木头棍棍棒棒变成了桌子、板凳和木箱。
我的影子黑黑地躺在地上,像一截烧焦的木头。其他东西的影子都淡淡的,似有似无,可能月光一夜一夜地,已经渗透那些墙和树木,把光亮照到它们的背阴处。我在这个地方少待了二十年。二十年前,这里的月光已经快要照透我了。我在别处长出的一些东西阻挡了它。
整个村子静静的,只有一个声音在响。我能听出来,是这个村子里的一件东西在敲打另一件东西。不像那个木匠,用他带来的一把外地斧头,砍我们村的木头,声音噌刺噌刺,像不认识的两条狗狠劲相咬,一点不留情。
许多年前的一个中午,一群孩子围在我们家院子里,看一个外地来的木匠打制家具。他的工具锁在一个油黑的木箱里,用一件取一件,不用的原装进去锁住。一件也不让人动。那群孩子只有呆呆地看着他在木头上凿眼,把那些木棍棍锯成一截一截的摆放整齐。其中一个孩子想,要能用一下他的刨子,把这块木板刨平该多好呀。另一个想,能动动他的墨盒,在这根歪木头上打一根直直的黑线多好。
吃午饭时,那群孩子看着大人们给木匠单独做的白面馍馍,炒的肉菜。
长大了我也要当木匠。一个孩子说。
我也背个木箱四处去给人家做家具。另一个孩子说。
赶我们长大不知还有没有木头了。另一个孩子想。
我记不清自己为什么没有跟那个木匠去学艺,而是背着书包去了学堂。
那个木匠临走前在门外等了好长一阵。母亲把我拉进屋里。忘了是劝我去还是劝我不去。出来时,那个木匠刚刚离去。他踩起的一溜土还没落下来。
那群孩子中的一个,后来果真当了木匠。现在他就在我面前敲打着一样家具,身旁乱七八糟堆着些木料。一盏灯高挂在草棚顶上。我站在院墙外的黑暗处,想不起这个人的名字。但他肯定是那群孩子中的一个,过去多少年后,一个村庄里肯定有一大批人把孩提时候的梦想忘得一干二净。肯定还会有一个人默无声息地留下来,那一代人最初的生存愿望,被他一个人实现了。尽管这种愿望早已经过时。
我没去打扰他。
他抡一把斧子,干得卖力又专心。不知他能不能听到他的敲打声。整个村子在这个声音里睡着了。我猜想他已经叮叮当当地敲打了多少年。他的敲打声和狗吠鸡鸣一样已经成为村子的一部分。他砍这根木头时,村子里其他木头在听。他敲那个卯时,他早年敲紧现已松懈的一个卯在村子的某个角落里微微颤动。
我从来没把哪件活干到他这种程度。面对这个年纪与我相仿的人,我只能在一旁悄悄站着,像一根没用的干木头。
文本二:
把地上的事往天上聊,也是所有文学艺术所追求的最高表达。从地上开始,朝天上说,余音让地上的人隐约听见。说给天听,也说给天地万物听,那声音朝上走,天听过了,落回到人耳朵里。
文学最怕的情况是上不着天,下不着地。所谓上不着天,就是缺乏一种大修养。对人类文明的重要遗产和成果知之甚少,无法接轨的作家是不可能成大器的,所以上要着天。下要着地是说你要深深地扎根在生活的土壤里。
散文没有那么多的空间和篇幅容纳一部小说的故事,但是散文总是能让故事停下来。所以散文也是慢艺术。慢是我们对待生活的一种态度,这个世界的匆忙用小说去表述,这个世界的从容和安静用散文来呈现。散文是沉淀的人心,是完成又被重新说起的故事,他没头没尾,但自足自在。
散文无论从哪写起,写什么,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写作者心中得有那个“天”和“荒”。心中有“天”和“荒”,才能写出地老天荒的文章。
(节选自刘亮程《把地上的事往天上聊》,有删减)
6.下列对文本一内容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我”的梦离冯三的梦很遥远,是因为最终他实现了儿时的梦想,而“我”却没有。
B.最终有一个孩子成了木匠,暗示面对乡村文化式微的现状,仍有人坚守孩提时代的梦想。
C.作者描写那个实现儿时梦想的木匠在“我”面前敲打家具,是为了表明他技艺高超。
D.第七段“我”说的“那些生活”,就是冯三睡梦中梦见的生活,也是“我”曾经的生活。
7.下列对文本一艺术特色的分析鉴赏,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文中多次出现的“敲打声”衬托了村庄的宁静,渲染了平和静谧的气氛,同时作为线索,贯穿全文,让文章结构更加紧凑。
B.文章开头“无可挽救地变成睡梦”,指村庄古朴的生活慢慢变成了作者模糊遥远的记忆,暗示这种生活方式正在无可避免的消逝。
C.在文中“我”的无法入睡与“冯兰”的躺倒梦话连篇形成了对比,暗示了“我”与这个村庄简单生活方式的距离越来越遥远。
D.文中用了比喻、象征等手法,通过作者的乡土记忆来表达对乡村的哲学化思考,凸显了作者想让乡村生活重焕生机的决心。
8.文本一的结尾提到“像一根没用的干木头”,请联系全文谈谈对这句话的理解。(4分)
9.假设在班级读书分享会上,你将以“真正的散文”为题赏析刘亮程的《木匠》。请结合文本二,列出你的分享要点。(6分)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现代文阅读(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
民法典体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贯彻于法律之中,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价值和原则:二是篇章节、基本制度的安排等。人格权独立成编最充分地体现了民法人文关怀的精神和价值。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我国《民法总则》将人身权与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列,构成民事权利体系,预设了《民法典》分则的基本框架,同时在形式上体现了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宣示,使得人格尊严在各项权利保护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所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具有最高价值。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且将人格权编置于分则之首,这是对《民法通则》立法体例和理念的继承和发展,凸显了民法以关爱人、尊重人、保护人为己任的特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从古典的民法典体系来看,不论是“法学阶梯”模式还是“学说汇篡”,模式,都是以财产关系为中心,其所规定的人的制度都是从“主体”的角度而言的,着眼点在于解决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资格与能力,并没有肯定人格权的独立地位,在价值上对人的地位重视不够。而人格权则在于确认人自身所享有、作为其自身组成成分、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虽然以保障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己任,却仅在分则中规定了财产权和身份权,对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人格权,却没有在分则中作出规定,这本身表明,传统民法存在着“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如果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分则条款明显是财产法为绝对主导,会给人以民法主要就是财产法的印象,这也将成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一大缺陷。因此,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将其列入分则之首,在全面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形成对各种人格权益的周延保护,以弥补传统民法典体系的不足。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构成我国民法典的重要亮点,这也是我们所遇到的历史机遇。
(摘编自王利明《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
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l年11月正式施行。《民法典》的一个突出特色,是在分则中专门设置人格权编,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具有创新性。
在以往各国的民法典中:法国法系民法典一般不规定人格权,其保护方法是在侵权责任的规范中通过“权利”的概念将人格权包含在其中,如《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仅在总则中规定了人格权:在德国法系民法典申,《德国民法典》将姓名权规定在总则中,其他人格权的保护则规定在债编的侵权行为规范中;《瑞士民法典》则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其在人法中用一节专门就人格权进行了规定。通常认为,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资格产生的民事权利,不像物权、债权那样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取得,因而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权利,应当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这样的立法方法和理论背景,难免使人对人格权的性质产生错觉,认为人格权并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类型,而是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对自己的权利,不能用潘得克吞的民法典编纂方法在分则中进行规定。
事实上,人格权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以民事利益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只不过物权的客体是物或者某种财产权利,债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身份权的客体是特定亲属之间的亲属利益,继承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生前拥有的合法财产。这些民事权利的客体都是特定的民事利益。与此相同,人格权的客体也是民事利益,只不过作为人格权客体的民事利益是人的人格利益的具体要素,并且这些人格要素并非依靠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而取得,而是生而固有的人格利益及要素。人一出生,就享有人格;构成人格的并非只有一种要素,人格是由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具体要素构成的。正因为人的这种人格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格利益要素构成的,所以在民法的保护上,不能用一个笼统的人格权来进行保护,而是要把这些具体的人格要素设置成具体的人格权;通过这些不同的具体人格权对一个个人格要素进行保护,才能够对完整的人格进行保护,并就此形成具体人格权的不同类型,构成具体人格权的体系。人格权虽然与物权、债权、身份权和继承权等民事权利有所不同,但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民事权利。这些权利的客体都可以概括为民事利益,只不过分成物权利益、债权利益、身份利益、人格利益等不同的利益而已。
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民法典》将人格权规定在分则中,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并列,使之回归民事权利体系之中,而不是将人格权仅作为民事主体自身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分割开,成为地位特殊的民事权利类型。这样的做法,是对人格权性质的正确定性。
(摘编自杨立新《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
【注释】:潘德克吞一词,来源予拉丁文的Pandecta。而Pandecta,是指《罗马法大全》《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潘得克吞体系的特征是,将抽象的共通的一般事项整理成为“总则”,并置于民法典之始(第一编)加以规定。其余分则各编依次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
1.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我国过去的民法典体系存在着“重物轻人”的缺陷,仅强调人作为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资格与能力。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编置于分则之首,充分地体现了民法人文关怀的精神和价值。
C.传统的民法典体系忽视了人格权的独立地位,而我国《民法典》对各种人格权益进行了周延保护。
D.我国《民法典》在分则中对人格权作出专门规定,这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2.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在欧美国家,《瑞士民法典》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就人格权单独成编,用专门的章节进行了规定。
B.人格权不是基于民事主体资格产生的民事权利,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取得民事权利的方式不同。
C.人格权不同于物权、债权、身份权,不能概括为普通的民事权力类型,它是生而固有、与生俱来的。
D.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采用“总则-分则”的篇章结构,分则有物权编、继承权编、人格权编等。
3.结合材料,下列选项中最能支持材料观点的一项是(3分)
A.货币属于其占有者,所有权不得朱确定。
B.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C.一个毫无财产、一文不名的人,连生存都难以维持,能算是真正的人吗?
D.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入。
4.请简要分析材料二的论证思路。(4分)
5.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请结合两则材料,谈谈我国《民法典》题如何体现这句话的精神的。(6分)
(二)现代文阅读(本题共4小题,16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6-9题。
文本一:
木匠
刘亮程
一个人在夜里敲打东西,我睡不着。外面刮着清风,有一阵没一阵,好像大地在叹气。
敲打声一下一下蹦到高空,又顺风滑落下来,很沉地撞着人的耳膜。冯三一躺倒就开始说梦话,还是昨晚上说过的内容,他在跟梦中的一个人对话。他说一句,那个人说一句。我听不见他梦中那个人说些什么,所以无法明白冯三说话的全部内容。有一阵冯三长时间不吭声,他说了半句话,突然停住。我侧起身,耳朵贴近他的头,想听听梦中打断他说话的那个人正在说些什么。房子里亮堂堂的,那扇糊着报纸落满尘土的小窗户,还是把月光全放了进来。
一连两个晚上,我一睡倒,便感到自己躺在一片荒野上。冯三做梦的身体远远地横着,仿佛多少年的野草稀稀拉拉地荒在我们之间。
梦离他的身体又有多远。
我也睡着,我的梦离冯三的梦又有多远。
曾经是我们一家人睡了多少年的这面土炕上,冯三一个人又躺了多年。他一觉一觉地延接下去的已经不是我们家的睡眠。但他夜夜梦见的,会不会全是我们以往的生活呢?
在那些生活将要全部地、无可挽救地变成睡梦的时候,我及时地赶了回来。外面亮得像梦中的白天。风贴着地面刮,可以感到风吹过脚背,地上的落叶吹出一两拃远便停住。似乎风就这么一点点力气。
那个敲打声把我喊出了门,它在敲打一件我认识的东西。我必须出去看看。我十一岁那年,有个木匠想带我出去跟他学手艺。他给母亲许诺,要把所有木工手艺都传给我。母亲问我去不去。我没有主意,站着不吭声。
那个木匠在他叮叮咣咣的敲打声里,把我熟悉的木头棍棍棒棒变成了桌子、板凳和木箱。
我的影子黑黑地躺在地上,像一截烧焦的木头。其他东西的影子都淡淡的,似有似无,可能月光一夜一夜地,已经渗透那些墙和树木,把光亮照到它们的背阴处。我在这个地方少待了二十年。二十年前,这里的月光已经快要照透我了。我在别处长出的一些东西阻挡了它。
整个村子静静的,只有一个声音在响。我能听出来,是这个村子里的一件东西在敲打另一件东西。不像那个木匠,用他带来的一把外地斧头,砍我们村的木头,声音噌刺噌刺,像不认识的两条狗狠劲相咬,一点不留情。
许多年前的一个中午,一群孩子围在我们家院子里,看一个外地来的木匠打制家具。他的工具锁在一个油黑的木箱里,用一件取一件,不用的原装进去锁住。一件也不让人动。那群孩子只有呆呆地看着他在木头上凿眼,把那些木棍棍锯成一截一截的摆放整齐。其中一个孩子想,要能用一下他的刨子,把这块木板刨平该多好呀。另一个想,能动动他的墨盒,在这根歪木头上打一根直直的黑线多好。
吃午饭时,那群孩子看着大人们给木匠单独做的白面馍馍,炒的肉菜。
长大了我也要当木匠。一个孩子说。
我也背个木箱四处去给人家做家具。另一个孩子说。
赶我们长大不知还有没有木头了。另一个孩子想。
我记不清自己为什么没有跟那个木匠去学艺,而是背着书包去了学堂。
那个木匠临走前在门外等了好长一阵。母亲把我拉进屋里。忘了是劝我去还是劝我不去。出来时,那个木匠刚刚离去。他踩起的一溜土还没落下来。
那群孩子中的一个,后来果真当了木匠。现在他就在我面前敲打着一样家具,身旁乱七八糟堆着些木料。一盏灯高挂在草棚顶上。我站在院墙外的黑暗处,想不起这个人的名字。但他肯定是那群孩子中的一个,过去多少年后,一个村庄里肯定有一大批人把孩提时候的梦想忘得一干二净。肯定还会有一个人默无声息地留下来,那一代人最初的生存愿望,被他一个人实现了。尽管这种愿望早已经过时。
我没去打扰他。
他抡一把斧子,干得卖力又专心。不知他能不能听到他的敲打声。整个村子在这个声音里睡着了。我猜想他已经叮叮当当地敲打了多少年。他的敲打声和狗吠鸡鸣一样已经成为村子的一部分。他砍这根木头时,村子里其他木头在听。他敲那个卯时,他早年敲紧现已松懈的一个卯在村子的某个角落里微微颤动。
我从来没把哪件活干到他这种程度。面对这个年纪与我相仿的人,我只能在一旁悄悄站着,像一根没用的干木头。
文本二:
把地上的事往天上聊,也是所有文学艺术所追求的最高表达。从地上开始,朝天上说,余音让地上的人隐约听见。说给天听,也说给天地万物听,那声音朝上走,天听过了,落回到人耳朵里。
文学最怕的情况是上不着天,下不着地。所谓上不着天,就是缺乏一种大修养。对人类文明的重要遗产和成果知之甚少,无法接轨的作家是不可能成大器的,所以上要着天。下要着地是说你要深深地扎根在生活的土壤里。
散文没有那么多的空间和篇幅容纳一部小说的故事,但是散文总是能让故事停下来。所以散文也是慢艺术。慢是我们对待生活的一种态度,这个世界的匆忙用小说去表述,这个世界的从容和安静用散文来呈现。散文是沉淀的人心,是完成又被重新说起的故事,他没头没尾,但自足自在。
散文无论从哪写起,写什么,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写作者心中得有那个“天”和“荒”。心中有“天”和“荒”,才能写出地老天荒的文章。
(节选自刘亮程《把地上的事往天上聊》,有删减)
6.下列对文本一内容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我”的梦离冯三的梦很遥远,是因为最终他实现了儿时的梦想,而“我”却没有。
B.最终有一个孩子成了木匠,暗示面对乡村文化式微的现状,仍有人坚守孩提时代的梦想。
C.作者描写那个实现儿时梦想的木匠在“我”面前敲打家具,是为了表明他技艺高超。
D.第七段“我”说的“那些生活”,就是冯三睡梦中梦见的生活,也是“我”曾经的生活。
7.下列对文本一艺术特色的分析鉴赏,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文中多次出现的“敲打声”衬托了村庄的宁静,渲染了平和静谧的气氛,同时作为线索,贯穿全文,让文章结构更加紧凑。
B.文章开头“无可挽救地变成睡梦”,指村庄古朴的生活慢慢变成了作者模糊遥远的记忆,暗示这种生活方式正在无可避免的消逝。
C.在文中“我”的无法入睡与“冯兰”的躺倒梦话连篇形成了对比,暗示了“我”与这个村庄简单生活方式的距离越来越遥远。
D.文中用了比喻、象征等手法,通过作者的乡土记忆来表达对乡村的哲学化思考,凸显了作者想让乡村生活重焕生机的决心。
8.文本一的结尾提到“像一根没用的干木头”,请联系全文谈谈对这句话的理解。(4分)
9.假设在班级读书分享会上,你将以“真正的散文”为题赏析刘亮程的《木匠》。请结合文本二,列出你的分享要点。(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