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阅读答案及翻译
时间:2019-09-05
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吴元年①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珮,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谕之曰:“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每御西楼,召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义。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览其书而喜曰:“吾民可以寡过矣。”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五年,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②,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其冬诏刑一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及成,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 受诏, 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于唐: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曰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九年,太祖览律条犹有未当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厘正十有三条。十六年,命尚书开济定诈伪律条。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选自《明史•志第六十九》)
(注)①吴元年: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前一年为自己建了一个字的年号“吴”。②亲属相容隐律: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亲属可以相互包容隐瞒犯罪,法律不予制裁或减轻处罚。
6. 对下列各句加点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类聚成编 编:册子
B. 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 掇:编辑
C. 俾中外知所遵守 俾:使
D. 取比年所增者 比:近
7. 下列各句中加点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 )
A. 颁之郡县 非蛇鳝之穴无可寄托着
B. 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 以致天下之士
C. 俾中外知所遵守 此虽免乎行,犹有所待者也
D. 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故燕王欲结于君
8. 文中画波浪线的句子,断句最合理的一项是( )
A. 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庆/亲加裁酌
B. 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庞/亲加裁酌
C. 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烷亲加裁酌
D. 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疣/亲加裁酌
9. 下列对原文的理解与分析,不恰当的一项是( )
A. 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后,就下令朝中大臣二十人为议律官修订法律,并亲自召见诸臣,讲论律文要义,表明皇上对修订大明法律极为重视。
B. 通过二个月的努力,议律官们修成律令,共有法令-百四十五条,律条二百八十五条,简称为《律令直解》,并颁发这些册子给郡县。
C. 在《唐律》的基础上,刘惟谦等经过几个月的时间,三十卷的《人明律》修成,但以后并没有停止增删,直到洪武二十二年才算基本修定。
D. 选文简述了明太祖诏令修定人明律令的事情,所关涉的律文名目繁多,参与人员众多,但作者按照时间顺序却写得清晰明了。
10. 翻译文中划线的句子。
(1)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
(2)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
答
6. B 7. C
8. D 9. B
10. (1)司法官吏能凭借机会谋私作弊,这不合法律的本意。
(2)诸位全心比较研究,每天写出些刑名条目奏上来,我亲自斟酌思考。
【6题详解】
本题考查学生理解文言文词语含义能力。文言文词语含义理解,一定要结合所要理解词语所在的上下文,也就是具体语境进行。题目要求选出“不正确的一项”,本题B项,“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的意思是“并选取《唐律》作为补遗的有一百二十三条”,所以“掇”的意思是“采撷,选取”。故选B。
【7题详解】
本题考查理解常见文言虚词在文中的意义和用法能力。解答此类试题要先审题,题干是“下列各句中加点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然后对选项一一分析,选出符合题意的一项。本题A项“之”,代词,这些/助词,的;B项“以”,介词,于、在/连词,来;C项“所”,都是所字结构;D项“于”,介词,在/介词,跟、和。故选C。
【8题详解】
本题考查文言断句能力。文言断句的前提是粗通大意,然后利用句中的人名、地名、官职名、文言虚词、句子结构以及语段中动词的宾语或补语等断句。本题“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疣,亲加裁酌。”,结合文本理解意思,这段话是说“当年冬天,太祖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每上奏一篇,皇帝就叫张贴于两边廊庑下,亲自加以裁夺。”。本题“其冬”为状语,其后应断开,排除AB两项;“尚书刘惟谦”为人名,中间不能断开,排除C项。故选D。
【9题详解】
本题考核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意思的能力。解答此类题目,考生应先明确题干的要求,即选出“正确”还是“错误”的一项,然后依据人名、地名、官名、时间等提示性信息快速找出选项对应的语句,再与选项进行比较分析。本题B项,选项说“共有法令-百四十五条,律条二百八十五条,简称为《律令直解》”曲解了文意,原文是“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故选B。
【10题详解】
此题考查理解并翻译文中句子和例举常见文言虚词在文中的意义和用法的能力。翻译时以直译为主,意译为辅,把句子中的每一个字都要落到实处,注意重点实词、虚词、词类活用和特殊句子的翻译,不能翻译的助词等删掉,省略的内容根据上下文补充,平时训练时注意自己确定句子的赋分点,翻译时保证赋分点的落实。本题(1)中的“因”,凭借;“缘”,机会、机缘;“非法意也”,是判断句。(2)中的“悉心”,全心;“日”,名词作状语,每天;“具”,写、写出;“上”,上奏;“酌议”,斟酌思考;“焉”,代词,它,指前面的刑名条目。
参考译文:
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后,就与臣下商议修律令之事。吴元年冬十月,太祖任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hun),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告谕他们:“法律贵在简洁恰当,使人容易明白。若是条目头绪繁多,或者同一罪有两种判法,可轻可重,司法官吏得以凭借机会谋私作弊,这不合法律的本意。如果鱼网太密,则水中无大鱼;法网太密,则国内就没有不受刑的臣民。诸位全心比较研究,每天写出些刑名条目奏上来,我亲自斟酌思考。”太祖每次驾临西楼,都召见诸臣,赐给座位,悠闲舒缓与他们讲论律文要义。十二月,律书写成,共有法令一百四十五条,律条二百八十五条。太祖又怕小民不能都知道法律,命令大理卿周桢等取出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和选法之外,凡是与民间事务有关的条文,分类编辑成册子,解释其意义,颁发这些册子给郡县,称之为《律令直解》。太祖翻阅此书,兴奋地说:“我的臣民可以少犯错误了。”
洪武元年,太祖又命令儒臣四人同执法官讲习《唐律》,每天上奏二十条。五年,制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六年夏,刊印《律令宪纲》,颁发给各部门。当年冬天,太祖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每上奏一篇,皇帝就叫张贴于两边廊庑下,亲自加以裁夺。等律书修成,翰林学士宋濂写表进奏,说:“臣于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次年二月律书修成。篇目完全依《唐律》为标准,称作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和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作律文一百二十八条,将旧有法令改为刑律的有三十六条,根据事情的需要制定的律文有三十一条,并选取《唐律》作为补遗的有一百二十三条,总共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有的删减,有的增补,有的沿袭其旧制,务轻重适合恰当。”九年,太祖发现律条还有不恰当的,命令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细讨论,改正了有十三条。十六年,又命令尚书开济定下诈伪罪的律条。二十二年,刑部官员说:“近年来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案失当。请求将律条按类编印颁行,使朝廷内外都知道应遵守的规则。”于是太祖又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官员,选取近几年增加的条文,按类附入《大明律》,定为《名例律》,放在篇首。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五年,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②,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其冬诏刑一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及成,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 受诏, 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于唐: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曰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九年,太祖览律条犹有未当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厘正十有三条。十六年,命尚书开济定诈伪律条。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选自《明史•志第六十九》)
(注)①吴元年: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前一年为自己建了一个字的年号“吴”。②亲属相容隐律: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亲属可以相互包容隐瞒犯罪,法律不予制裁或减轻处罚。
6. 对下列各句加点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类聚成编 编:册子
B. 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 掇:编辑
C. 俾中外知所遵守 俾:使
D. 取比年所增者 比:近
7. 下列各句中加点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 )
A. 颁之郡县 非蛇鳝之穴无可寄托着
B. 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 以致天下之士
C. 俾中外知所遵守 此虽免乎行,犹有所待者也
D. 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故燕王欲结于君
8. 文中画波浪线的句子,断句最合理的一项是( )
A. 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庆/亲加裁酌
B. 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庞/亲加裁酌
C. 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烷亲加裁酌
D. 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疣/亲加裁酌
9. 下列对原文的理解与分析,不恰当的一项是( )
A. 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后,就下令朝中大臣二十人为议律官修订法律,并亲自召见诸臣,讲论律文要义,表明皇上对修订大明法律极为重视。
B. 通过二个月的努力,议律官们修成律令,共有法令-百四十五条,律条二百八十五条,简称为《律令直解》,并颁发这些册子给郡县。
C. 在《唐律》的基础上,刘惟谦等经过几个月的时间,三十卷的《人明律》修成,但以后并没有停止增删,直到洪武二十二年才算基本修定。
D. 选文简述了明太祖诏令修定人明律令的事情,所关涉的律文名目繁多,参与人员众多,但作者按照时间顺序却写得清晰明了。
10. 翻译文中划线的句子。
(1)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
(2)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
答
6. B 7. C
8. D 9. B
10. (1)司法官吏能凭借机会谋私作弊,这不合法律的本意。
(2)诸位全心比较研究,每天写出些刑名条目奏上来,我亲自斟酌思考。
【6题详解】
本题考查学生理解文言文词语含义能力。文言文词语含义理解,一定要结合所要理解词语所在的上下文,也就是具体语境进行。题目要求选出“不正确的一项”,本题B项,“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的意思是“并选取《唐律》作为补遗的有一百二十三条”,所以“掇”的意思是“采撷,选取”。故选B。
【7题详解】
本题考查理解常见文言虚词在文中的意义和用法能力。解答此类试题要先审题,题干是“下列各句中加点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然后对选项一一分析,选出符合题意的一项。本题A项“之”,代词,这些/助词,的;B项“以”,介词,于、在/连词,来;C项“所”,都是所字结构;D项“于”,介词,在/介词,跟、和。故选C。
【8题详解】
本题考查文言断句能力。文言断句的前提是粗通大意,然后利用句中的人名、地名、官职名、文言虚词、句子结构以及语段中动词的宾语或补语等断句。本题“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疣,亲加裁酌。”,结合文本理解意思,这段话是说“当年冬天,太祖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每上奏一篇,皇帝就叫张贴于两边廊庑下,亲自加以裁夺。”。本题“其冬”为状语,其后应断开,排除AB两项;“尚书刘惟谦”为人名,中间不能断开,排除C项。故选D。
【9题详解】
本题考核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意思的能力。解答此类题目,考生应先明确题干的要求,即选出“正确”还是“错误”的一项,然后依据人名、地名、官名、时间等提示性信息快速找出选项对应的语句,再与选项进行比较分析。本题B项,选项说“共有法令-百四十五条,律条二百八十五条,简称为《律令直解》”曲解了文意,原文是“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故选B。
【10题详解】
此题考查理解并翻译文中句子和例举常见文言虚词在文中的意义和用法的能力。翻译时以直译为主,意译为辅,把句子中的每一个字都要落到实处,注意重点实词、虚词、词类活用和特殊句子的翻译,不能翻译的助词等删掉,省略的内容根据上下文补充,平时训练时注意自己确定句子的赋分点,翻译时保证赋分点的落实。本题(1)中的“因”,凭借;“缘”,机会、机缘;“非法意也”,是判断句。(2)中的“悉心”,全心;“日”,名词作状语,每天;“具”,写、写出;“上”,上奏;“酌议”,斟酌思考;“焉”,代词,它,指前面的刑名条目。
参考译文:
明太祖平定武昌之后,就与臣下商议修律令之事。吴元年冬十月,太祖任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hun),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告谕他们:“法律贵在简洁恰当,使人容易明白。若是条目头绪繁多,或者同一罪有两种判法,可轻可重,司法官吏得以凭借机会谋私作弊,这不合法律的本意。如果鱼网太密,则水中无大鱼;法网太密,则国内就没有不受刑的臣民。诸位全心比较研究,每天写出些刑名条目奏上来,我亲自斟酌思考。”太祖每次驾临西楼,都召见诸臣,赐给座位,悠闲舒缓与他们讲论律文要义。十二月,律书写成,共有法令一百四十五条,律条二百八十五条。太祖又怕小民不能都知道法律,命令大理卿周桢等取出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和选法之外,凡是与民间事务有关的条文,分类编辑成册子,解释其意义,颁发这些册子给郡县,称之为《律令直解》。太祖翻阅此书,兴奋地说:“我的臣民可以少犯错误了。”
洪武元年,太祖又命令儒臣四人同执法官讲习《唐律》,每天上奏二十条。五年,制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六年夏,刊印《律令宪纲》,颁发给各部门。当年冬天,太祖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细制定《大明律》。每上奏一篇,皇帝就叫张贴于两边廊庑下,亲自加以裁夺。等律书修成,翰林学士宋濂写表进奏,说:“臣于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次年二月律书修成。篇目完全依《唐律》为标准,称作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和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作律文一百二十八条,将旧有法令改为刑律的有三十六条,根据事情的需要制定的律文有三十一条,并选取《唐律》作为补遗的有一百二十三条,总共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有的删减,有的增补,有的沿袭其旧制,务轻重适合恰当。”九年,太祖发现律条还有不恰当的,命令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细讨论,改正了有十三条。十六年,又命令尚书开济定下诈伪罪的律条。二十二年,刑部官员说:“近年来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案失当。请求将律条按类编印颁行,使朝廷内外都知道应遵守的规则。”于是太祖又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官员,选取近几年增加的条文,按类附入《大明律》,定为《名例律》,放在篇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