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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作文“打1元官司”范文与新闻评论(2)

时间:2016-10-25

1元钱官司胜诉难掩尴尬
  四川攀枝花残疾人士夏宏去年底在妻子邱洁陪同下,来乐山乘坐公交车,因未享受到残疾人乘公交车优惠政策,夫妇俩把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诉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3日内退还原告邱洁1元车费(3月13日新华网)。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持残疾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随行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交通工具。《四川省实施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可是在出示残疾人证件后,公交司机仍要求邱洁必须购票才能坐车,否则不开车。这显然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做法。
  当事人打“1元钱”官司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获取道义上的公平,以表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对的,而对方的行为是错误的或者不合法的,并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从这一点来说,打“1元钱”官司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1元钱官司”的胜利也是苦涩而又无奈之举。
  为什么有法律明文规定,公交公司不认真贯彻执行,非要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且这样的诉讼成本太大了。法院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原告邱洁1元车费;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相应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其他诉讼请求。那么原告赢了官司却输了经济损失。
  从依法治国的理念而论,“1元钱”官司的价值却远远不是1元钱能够体现出来的。但是打官司也应该讲究诉讼成本,“1元钱”的标的额远远不足以抵偿因诉讼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及其他支出,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只有1元钱的诉讼,无论是当事双方,还是司法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时间及财力都远远大于这一结果。
  所以这“1元钱官司”胜诉的尴尬值得我们玩味,残疾人的利益保护不是退还1元钱那么简单。只有真正对法律有所敬畏,处处依法办事,这样的“1元钱”官司才会减少甚至消失。(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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