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5日,青岛市政府出台《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写作指导及范文
时间:201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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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5日,青岛市政府出台《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可进行适当惩戒,且应将惩戒规定向学生公开。
此消息一出,迅速引起广泛讨论。赞成方认为,中小学和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小惩大诫对孩子成长有积极意义。反对方则认为,中小学和教师不应拥有“惩戒权”,惩戒容易助长体罚学生现象,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态度中立方认为,学生犯错应该惩戒,但须明确惩戒的范围和方式,把握好惩戒尺度。
对于这一问题,你是怎么看的?请结合材料和现实阐述你的看法和理由。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解析】审题指导:这是一道任务驱动型材料作文,任务驱动型作文要求明确,往往限定了写作范围和对象,暗示了文体——议论文。但任务驱动型作文也有一定的开放性,具体到每位考生又必须明确,应该选择自己赞成或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同有观点,选择自己有素材积累、和感触的观点来写。
立意指导:
角度一:适当惩戒有章可依,应支持。
青岛出台的规章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其二,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实际上,关于学生惩戒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可立意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需要适当的惩戒,学校和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
角度二:学校和教师不应该拥有“惩戒权”
现在老师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为主,手段也就是写个检查。没有老师会体罚学生,老师也要学会自我保护。因为现在学生都知道老师不能体罚学生,所以经常以此“威胁”老师,不服管教。对于“惩戒”出现在当地法规中,会在学生的心理上产生影响。本办法对于“惩戒”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便于执行。可立意为:学校、教师不应该拥有“惩戒权”,因为拥有“惩戒权”可能导致暴力被合理合法地“植入”教育中,伤害孩子们的身心健康。
角度三:应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
《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利,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亟需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
可立意为:学校和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但必须对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进行规范和监督,避免滥用惩戒权。
角度四:从教育角度来看,惩戒本身不是目的,对学生合法的惩戒是有必要的。
惩戒对集体管理来说有必要,在班集体中适当运用惩戒方式教育,对多数孩子也是一种保护,它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青岛用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学校对学生有适当惩戒的权利在全国开了先河,它可以帮助学校和老师更好地履行教师的职责、责任和使命,是一件好事。可立意为:学校、教师有没有惩戒权,或要不要将惩戒权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都不是最要紧的,如何采取最有效的措施降低孩子犯错的可能性,帮助孩子规避或改正错误才是最重要的。
赋予教师惩戒权,不等于体罚合法化
据报道,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专家分析称,“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此次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
教育和管理学生应有必要的手段,相对而言目前中小学对学生教育管理的手段比较单一,以批评教育为主,但效果有限,约束作用不明显,一些学生不惧怕批评教育,屡教不改,反而影响到老师的威信,不利于正常的教育管理,使得一些老师被迫选择体罚,弥补手段的不足。所以,基于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引入适当惩戒手段,更好地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并且,从学生的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适当的惩戒,让孩子懂得行为有界线、越界有代价,有助于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不过,惩戒学生往往与学生的权益紧密相连,中小学生还不是成年人,身心容易受到伤害,惩戒的运用要满足保护的基本前提。正因如此,在我国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由此可见,在学校教学管理中引入适当的惩戒手段,有必要理清惩戒与体罚的界线,在赋予教师惩戒权力的同时,又对教师惩戒手段的运用加以限制。
从青岛市的地方性规章来看,《办法》提出了“惩戒”的概念,目前的意义仅限于承认中小学校对学生惩戒的合法性,还不具现实可操作性。比如,条文设计仅提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适当惩戒”包括惩戒的前提、惩戒具体方式方法、把握的度,没有具体的设计,而且中小学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特点也不同,也需要区别对待,惩戒范围与适合的方式应有所区别。
总之,惩戒学生不等于体罚合法化。虽然,从形式上看,惩戒学生与一些体罚方式可能相同,但本质而言,惩戒是依法“惩戒”,而不是赋予教师惩罚学生方式子决的权利。青岛市的地方性规章中允许教师“适当惩戒”,还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征求教师、家长和社会的意见,进一步细化惩戒相关规定的设计,形成相对统一的尺度与规则,不宜将惩戒规定制定的自主权下放给学校乃至教师。否则,真有可能导致体罚的合法化。此外,惩戒学生还应遵循谨慎的原则,既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防止惩戒过度,伤害学生权益,也有必要建立效果评价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改进和完善。
2017年2月15日,青岛市政府出台《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可进行适当惩戒,且应将惩戒规定向学生公开。
此消息一出,迅速引起广泛讨论。赞成方认为,中小学和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小惩大诫对孩子成长有积极意义。反对方则认为,中小学和教师不应拥有“惩戒权”,惩戒容易助长体罚学生现象,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态度中立方认为,学生犯错应该惩戒,但须明确惩戒的范围和方式,把握好惩戒尺度。
对于这一问题,你是怎么看的?请结合材料和现实阐述你的看法和理由。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解析】审题指导:这是一道任务驱动型材料作文,任务驱动型作文要求明确,往往限定了写作范围和对象,暗示了文体——议论文。但任务驱动型作文也有一定的开放性,具体到每位考生又必须明确,应该选择自己赞成或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同有观点,选择自己有素材积累、和感触的观点来写。
立意指导:
角度一:适当惩戒有章可依,应支持。
青岛出台的规章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其二,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实际上,关于学生惩戒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可立意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需要适当的惩戒,学校和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
角度二:学校和教师不应该拥有“惩戒权”
现在老师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为主,手段也就是写个检查。没有老师会体罚学生,老师也要学会自我保护。因为现在学生都知道老师不能体罚学生,所以经常以此“威胁”老师,不服管教。对于“惩戒”出现在当地法规中,会在学生的心理上产生影响。本办法对于“惩戒”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便于执行。可立意为:学校、教师不应该拥有“惩戒权”,因为拥有“惩戒权”可能导致暴力被合理合法地“植入”教育中,伤害孩子们的身心健康。
角度三:应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
《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利,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亟需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
可立意为:学校和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但必须对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进行规范和监督,避免滥用惩戒权。
角度四:从教育角度来看,惩戒本身不是目的,对学生合法的惩戒是有必要的。
惩戒对集体管理来说有必要,在班集体中适当运用惩戒方式教育,对多数孩子也是一种保护,它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青岛用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学校对学生有适当惩戒的权利在全国开了先河,它可以帮助学校和老师更好地履行教师的职责、责任和使命,是一件好事。可立意为:学校、教师有没有惩戒权,或要不要将惩戒权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都不是最要紧的,如何采取最有效的措施降低孩子犯错的可能性,帮助孩子规避或改正错误才是最重要的。
赋予教师惩戒权,不等于体罚合法化
据报道,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专家分析称,“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此次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
教育和管理学生应有必要的手段,相对而言目前中小学对学生教育管理的手段比较单一,以批评教育为主,但效果有限,约束作用不明显,一些学生不惧怕批评教育,屡教不改,反而影响到老师的威信,不利于正常的教育管理,使得一些老师被迫选择体罚,弥补手段的不足。所以,基于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引入适当惩戒手段,更好地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并且,从学生的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适当的惩戒,让孩子懂得行为有界线、越界有代价,有助于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不过,惩戒学生往往与学生的权益紧密相连,中小学生还不是成年人,身心容易受到伤害,惩戒的运用要满足保护的基本前提。正因如此,在我国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由此可见,在学校教学管理中引入适当的惩戒手段,有必要理清惩戒与体罚的界线,在赋予教师惩戒权力的同时,又对教师惩戒手段的运用加以限制。
从青岛市的地方性规章来看,《办法》提出了“惩戒”的概念,目前的意义仅限于承认中小学校对学生惩戒的合法性,还不具现实可操作性。比如,条文设计仅提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适当惩戒”包括惩戒的前提、惩戒具体方式方法、把握的度,没有具体的设计,而且中小学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特点也不同,也需要区别对待,惩戒范围与适合的方式应有所区别。
总之,惩戒学生不等于体罚合法化。虽然,从形式上看,惩戒学生与一些体罚方式可能相同,但本质而言,惩戒是依法“惩戒”,而不是赋予教师惩罚学生方式子决的权利。青岛市的地方性规章中允许教师“适当惩戒”,还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征求教师、家长和社会的意见,进一步细化惩戒相关规定的设计,形成相对统一的尺度与规则,不宜将惩戒规定制定的自主权下放给学校乃至教师。否则,真有可能导致体罚的合法化。此外,惩戒学生还应遵循谨慎的原则,既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防止惩戒过度,伤害学生权益,也有必要建立效果评价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