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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鉴纪事本末·贞观君臣论治》阅读答案及翻译-2021年高考文言文

时间:2021-06-24
戴胄忠清公直擢为大理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上怒曰:“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对曰:“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陛下忿选人之多诈,故欲杀之,而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上曰:“卿能执法,朕复何忧!”胄前后犯颜执法,言如涌泉,上皆从之,天下无冤狱。鄃令裴仁轨私役门夫,上怒,欲斩之。殿中侍御史长安李乾祐谏曰:“法者,陛下所与天下共也,非陛下所独有也。今仁轨坐轻罪而抵极刑,臣恐人无所措手足。”上悦,免仁轨死,以乾祐为侍御史。上谓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盖欲思之详熟故也。而有司须臾之间,三覆已讫。又,古刑人,君为之彻乐减膳。朕庭无常设之乐,然常为之不啖酒肉。又,百司断狱,唯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其间岂能尽无冤乎!”丁亥,制:“决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皆令门下覆视。有据法当死而情可矜者,录状以闻。”由是全活甚众。其五覆奏者,以决前一二日,至决日以三覆奏;唯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上尝与侍臣论狱,魏徵曰:“炀帝时尝有盗发,帝令於士澄捕之,少涉疑似,皆拷讯取服,凡二千余人,帝悉令斩之。大理丞张元济怪其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余皆平民;竟不敢执奏,尽杀之。”上曰:“此岂唯炀帝无道,其臣亦不尽忠。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公等宜戒之!
      (节选自《通鉴纪事本末·贞观君臣论治》)
10.下列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戴胄忠清公直/擢为大理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
B.戴胄忠清公直/擢为大理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
C.戴胄忠清公直/擢为大理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
D.戴胄忠清公直/擢为大理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
参考答案:
C。分析:对比四个选项,每个选项有10处划线,四个选项在第3、6、7划线处出现分歧,其余句读相同,为干扰项。先看第3处划线,A、D两项相同,B、C两项相同,比较“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和“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会发现,“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中,在“选人”后断开会让句子缺少宾语,表达不完整。所以,先排除A、D两项。再看B、C两项中第6处划线,B选项“事觉者上欲杀之”句中有“事觉者”和“上”两个名词,且在前文,“上”和“戴胄”是对话的双方,“上”须为下一句的主语,据此排除B选项。因此,选C。

11.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犯颜,指敢于冒犯君王或尊长的威严,常常用于表示直言敢谏的执着态度。
B.抵极刑,抵刑即处刑,抵极刑指犯人受到死刑外加上尸体示众的极端刑罚。
C.减膳,古代帝王遇到天灾等让自己感到内疚的情况时,常食素或减少肴馔。
D.大理丞,大理丞是大理寺的重要官员,大理寺是我国古代掌管刑狱的官署。
参考答案:B。分析:极刑,也称为死刑、处决,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刑罚,并无“外加上尸体示众”这种做法。

12.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述,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戴胄认为法律是国家用以取信于天下的条例,若皇上敕令与法冲突,应以法为准绳。唐太宗听从了戴的意见,并高度评价他的看法。
B.裴仁轨因私事使唤门夫,唐太宗要处死他,李乾祐说法律为皇帝与天下共有,不可轻罪重判。太宗免去仁轨死罪,以乾祐为侍御史。
C.唐太宗认为死刑关乎人命,如果机械执行法条难免会出现冤案,于是加强死刑覆奏,让判决更为审慎,这一举措使许多人得以活命。
D.魏征说,隋炀帝滥杀无辜,张元济不敢谏诤;唐太宗认为正是因为臣不尽忠,最终导致了隋朝灭亡,因此告诫群臣一定要吸取教训。
参考答案:D。分析:太宗认为,隋朝之所以灭亡,有隋炀帝无道和臣子不近忠两方面的原因。选项对原因表述不全。

13.把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10分)
(1)而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
参考答案:但是现在已知道这样做不合适,再按照法律来裁断,这是忍住小愤怒而保存大信用啊!句中“断”“忿”“信”为重点考察的词语。“断”可译为“裁断、裁决”,“忿”可译为“愤怒、怨恨”,“信”可译为“信用、信义”。“复断之以法”为介词结构后置,翻译时要注意调整语序。
(2)皆令门下覆视,有据法当死而情可矜者,录状以闻。
参考答案:上述规定均让门下省监督,如有依律应当处死而其情由值得怜悯的犯人,记下情况上报朝廷。句中“覆视”“可矜”“状”为重点考察词语。“覆视”可译为“查核,察看”,“可矜”可译为“值得怜悯、值得同情”,“状”可译为“情状、情形”。

参考译文:
戴胄忠诚清正耿直,被提升为大理寺少卿。太宗因为候选官员大多假冒资历门荫,下令他们自首,否则处死。没过几天,有假冒被发觉的,太宗想要杀掉他。戴胄上奏道:“依据法律应当流放。”太宗大怒道:“你想遵守法律却让我失信吗?”戴胄回答道:“敕令出于君主一时的喜怒,法律则是国家用来向天下人昭示最大信用的。陛下气愤于候选官员多行奸诈,所以想要杀他们,但是现在已知道这样做不合适,再按照法律来裁断,这是忍住小愤怒而保存大信用啊!”太宗说:“你能如此执法,朕还担忧什么呢!”戴胄前后多次冒犯皇上而执行法律,奏答时滔滔不绝,太宗都听从他的意见,国内没有冤案。鄃县县令裴仁轨因私事役使看门人,太宗生气了,想要处斩裴仁轨。殿中侍御史长安李乾祐进谏说:“法律,是陛下和天下人共同拥有的,不是陛下独自享有的。现在裴仁轨犯轻罪却处以极刑,臣担心人们不知所措。”太宗高兴了,免去裴仁轨死罪,让李乾祐做侍御史。太宗对亲近大臣说:“朕认为死刑至关重大,所以下令三次复议,正是为了深思熟虑的缘故。而有关部门却在片刻之间完成三次复议。另外,古代处决犯人,君主常为此停止音乐减少御膳,朕宫庭中没有常设的音乐,然而常常为此而不沾酒肉。再者,各部门断案判刑,只依据法令条文,即使情有可原,也不敢违反法律,这中间怎么能没有一点冤枉呢?”丁亥(初二),太宗下制文规定:“判死刑的犯人,二天之内中央部门要五次复议,下到各州的死刑案件也要三次复议。行刑的当天,尚食局不得进奉酒肉,内教坊及太常寺不得奏乐。上述规定均让门下省监督。如有依律应当处死而其情由值得怜悯的犯人,记下情况上报朝廷。”因此而保全存活的很多。凡是五次复议的,在处决前一二天要两次复议,到处决当天又要三次复议。只有犯恶逆罪的,只需一次复议即可。太宗曾和大臣们讨论刑狱的事,魏征说:“隋炀帝时曾有盗窃案发生,炀帝令於士澄逮捕窃贼,稍微牵连怀疑相似的人,均拷打审问令其服罪,总共二千多人,炀帝下令全部处斩。大理寺丞张元济奇怪罪犯这么多,试着查考他们的诉状,其中五人曾经做过盗贼,其余都是普通百姓。张元济竟不敢持表上奏,所以都被杀掉。”太宗说:“这岂只是炀帝无道,他的大臣们也不能尽忠。君臣这样,国家怎能不灭亡!你们应以之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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