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作文“职业打假”写作指导及范文6篇(2)
时间:2017-04-18
职业打假非坏事
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无良商家最担心的时刻。不过,有没有方法让这种担心转变成常态?职业打假可以说是一个利器。然而在近几年,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议可不少,比如指责这类群体把打假做成了生意。但我认为:职业打假非坏事。
职业打假作为职业,缘起于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确立。2014年实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一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这个赔偿力度就变成了“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确立,可以视作对消费者的赋权,但也正是因为要进行倍数赔偿,使得很多人涌入到“牟利大军”中。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职业打假视作投机行为,问题是这种投机行为在不在允许范围内,这就要算一下成本和收益了。首先是成本,主要产生了几种情况:一种是敲诈勒索,比如发现问题直接给企业施压,让对方花钱消灾;一种是恶意打假,比如有一些职业打假人私藏货品等过期,然后向商家索赔;再有就是大家熟悉的知假买假,通过摸查确定目的物,大量买进然后索赔。其中,前两类投机行为直接涉及到诈骗。再看收益,消费者虽然具有追偿的权利,但在与商家周旋、甚至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依然需要承担比较高的成本,这使得消费者相对比较弱势。就目前造假情况来看,由职业打假人充当市场清道夫,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可能远远大于社会成本。
有人可能觉得,造假产生职业打假就像酒驾产生钓鱼执法,有“反向激励”之嫌。这其实是混淆了两回事,后者涉及程序正当性问题,而前者则完全适用于结果导向,可以用收益和成本来算问题。况且,职业打假人也有投资风险,一旦投入百万而索赔不了,得自己吞苦果子。所以,尽管职业打假更多出于“牟利”而非“生活自用”,但站在效用最大化的角度上,应该赋予他们和普通消费者一样的权利。至于是不是恶意打假的问题,有没有勒索敲诈的倾向,完全可以交由司法裁决去判断,做到这一点也并不难。
在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中,不少代表和委员都提到了打假问题,认为应该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在打假问题上形成强有力的长效机制很重要,其中法律监管与执行应该是基本保障,但如果要做到打假常态化,充分调动消费者自己的积极性、能动性才是最重要的。如果说赋予消费者“退一赔三”权利是第一步,那么明确打假人也享有这项权利才更符合现实需要。
在当前,职业打假人还不到退场的时候,在未来,也应该意识到让职业打假人赚钱其实并非坏事。
用“真”打“假”
“真善美”是一个我们大家都十分向往的词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真”字,只有真诚真实,人才能善,善才能美。可是有了真的同时就会出现“假”,破坏社会美好的生活,我们应该正确打击“假”,才能使世界之“真”飘香四处。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为了打击无良商家而制定的。新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一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于是有些人就以此开始知假买假,大量买入后进行索赔。虽然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部分无良商家,可如果大家都出现这种想法,或者付诸实践,社会岂不是乱了套?
出现这些无良商家,一个重要原因是极少数人的道德素质低下,不懂得珍惜“真善美”。所以,国家要加强教育,要让人们明白:售假制假不仅危害别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最重要的是会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得不偿失。而通过教育不断提高人的素质,也会从根本上提升社会整体的道德素质,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制假售假的问题,而不是利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办法进行索赔。【此处引用不妥,改为“以投机来打假”】
打假固然重要,可是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正确进行。如果像职业打假者一样,所有人都去买假货,然后对商家进行三倍索赔,那么谁还去买正品买真品呢?所以在打假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支持正品的主要地位。正确打假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政府可以制定更详细的相关法律,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人民群众也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等等。像这样正确的方式有很多种,为什么非要选择那种极端偏激的方式呢?坏人自有法律严惩,我们需要做的是用正确的态度辅以法律,使世界更加美好,更加真实。
归根结底,制假售假,这还是人本身的思想问题。如果每个人心中所想的都是怎样造福社会,怎样贡献社会,那又怎么会出现假货泛滥的现象呢?又怎么会有所谓的职业打假的行为呢?总而言之,还是应该让人心中充满“真善美”才能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用“真心”打“假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如果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正如歌中所唱,如果每个人都怀着对社会的爱与真诚来生活,那么我们的国家将充满爱与真,诚与实。
我坚信:“真”终究会打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