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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作文“职业打假”写作指导及范文6篇(3)

时间:2017-04-18

打假要走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一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于是出现了职业打假者,而且对于职业打假的人们也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打假者这一职业存在弊端,需要规范。
首先,这种职业打假者,他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是通过知假买假的行为,然后对商家要求索赔。打假者的目的是为了钱,他的行为是由其利益熏心所指引的,是钻法律法规空子的一种奸诈的投机行为,是没有任何职业道德可言的。
现如今的社会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利益链条。有些不良商家为了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开始造假、售假,使规范的市场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假冒伪劣产品,之后又因为那些以自身利益为目标的打假者的出现,使得市场秩序乱上加乱,给消费者、正品制造商等各个方面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不仅不利于良好市场环境的打造,还使广大消费者对那些物美价廉的高质量产品丧失信心。
其次,职业打假者的出现所带来的负面连锁反应也是不可忽视的。他们通过大量买进假货进行索赔,让那些无业游民与低智商分子找到了一条所谓的“发家致富”的新道路。我真的很担心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进行这种害人害己的投机行为,更何况在打假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这就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这些打假者配不上“职业”这两个字,他们贪图利益,毫无职业素质,使社会发展出现了弊端。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打假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造假、售假的行为,而且在这些人中也不乏为了公益,坚守节操,真心实意来打击假货的人。从一定程度上讲,打假人打击假货是可以有条件被允许的,那就是:打假人在打假的过程中走“利”的同时也还要走“心”。这不仅需要打假者的自身醒悟,也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的干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打假人的职业操守,将打假人这把“双刃剑”变成单向的宝剑,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所以,我认为:打假要走“利”,更要走“心”,只有“心、利”一起走,才能使人民百姓安心,才能促进社会稳定繁荣,还人们一个安全、安心的市场环境,如是我愿!

利器?非也!                 
“无良商家”的屡出不穷带动了消费者权益法规的出现,同时也带动了“职业打假者”的出现。有人说打假者是一个打假利器,又或有人认为是投机行为。在我看来,者样的人出现并不是为了打假而打假而是投机而已,并非利器。
打假者通过大量买入假冒伪劣商品,再通过法律法规向销售者进行索赔,你觉得他们得到了什么?难道是世人对其的称赞?并不是,而是在他们眼里闪闪发光的金钱。他们对卖家进行高价索赔后,你认为就不会再出现这样的假冒商品了吗?不是的。谁能保证这些打假者囤积的假冒商品会被无坏化处理?它们会不会以全新的面目重新出现在你的眼前?如果事实如此,你们还会认同职业打假者的做法吗?
我并不认同。这样的行为无疑是钻了法规的空子,而其目的就是金钱,他能想到钻法规的空子,就会想到利用法律的空子,甚至于国家的空子,你们还敢向更深处想象吗?这样的做法不是只被金钱闪瞎了双眼吧,还有那颗脏兮兮的灵魂。这样的情况扩张下去,只会让错误的事情一再发生,来污染整个社会。
投机行为可以有。当年诸葛亮也不是凭借草船借箭这样的投机行为完成了一个根本不可能成功的工作吗?更有空城计等等许多这样的投机行为,恰恰被人们广为赞颂。因为,他们有智谋,没私心。而现实中把打假者称之为“打假利器”,像打假者这样的赤裸裸的追逐利益的行为,难道还能称之为利器吗?利器?到底利了谁?只是单纯的利了打假者自身的私利而已,并没有利民利社会。在当下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经济高速发展,而带给大家的难道只有这种只顾利益而不谈温暖的社会吗?社会的某些冷漠,难道和这样的行为毫无关系吗?
投机的其实不只有打假者,更是卖家,更是我们自己。卖家难道不是投机行为吗?他们通过买家的信任,将假货卖出,只为眼前利益,这是多么让人心寒啊。其实我们也是如此。一个个小的投机行为,慢慢的罗列起来,长期下来,高楼林立的居所之中,我们不谈现实,不谈理想,只被蝇头小利所迷惑,该有社会温暖全部烟消云散。
室外高楼林立,车水马龙,时间在不断的磨擦中悄然流逝,又有谁会回想以前处处温情的社会?让我们不再为眼前蝇头小利而处处投机!让我们在这种尘世喧嚣中,重新构建一个处处温情而真实的社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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